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戊○○
丁○○上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之總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因原告僅請求遷讓房屋,並未請求返還土地,應僅就房屋部分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院無法按原告陳報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價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扣除基地價值後之市價),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