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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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台北市動物園之友協會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