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10,000元(美金170,000元,依台灣銀行民國96年1月10日公告匯率為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換算結果為新臺幣5,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