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六七一號
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