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宏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字第一八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家宏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宏因施用毒品,經依貴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一四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桃所憲衛勒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宏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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