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在台灣宜蘭縣○○鎮○○街○○○號五樓,因農藥中毒,心肺衰竭死亡,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志成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