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O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六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