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三五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民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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