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劉興貴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三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而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