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27號聲請人 黃珮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顏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何?(因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未載明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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