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20號聲請人 林永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永和 、 陳永宏 、 張瓊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相對人張瓊娟之住居所,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