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3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訴字第1932號變更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