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58號聲請人 鄭文鼐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以民國70年12月30日台衛署醫字字第35660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1年2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2冊第25頁第934號)。為維持基金會之持續運作,乃提請第6屆第5次常務董事暨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以102年3月1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變更函、101年第6屆第5次常務董事暨董事聯席會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