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43號原告 林以丞 被告 陳華福 被告 陳華家 被告翁 陳寶桂 被告 陳寶玉 被告 陳寶琴 被告 陳寶釧 被告 陳俊宏 被告 陳守豐 前列陳俊宏、陳守豐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被告陳柏安被告 陳珈汶 被告 陳姿燕 被告 陳燕汶 法定代理人 林伶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5年2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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