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順城
魏榮廷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104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663號)」部分,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9251號、104年度偵字第22663號)」。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部分,原係載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663號)」,惟查,本案檢察官之起訴案號為104年度偵字第19251號、104年度偵字第22663號,此有起訴書1份附卷可稽,足見原判決顯係誤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