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一勇選任辯護人陳國瑞律師被告陳建良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告 林凱得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 律師
蔡碧仲 律師被告 李安潔
劉鴻瑜 何鼎璿 林建成 楊學文 吳祥瑋 林怡賜 郭福仁 何昭彥 黃鈺寶 陳俊豪 陳逸薰 林渝洋 王凱郁 周賢寶 范志瑋 楊芳絨 曾宸信 高仲慶 楊孟倫 本件被告黃一勇等23人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並定審理期日如下:
㈠、103年9月18日9時10分:被告黃一勇、林建成、楊學文、郭福仁、劉鴻瑜、李安潔。
㈡、103年9月18日14時10分:被告林凱得、陳建良、何鼎璿、吳祥瑋、黃鈺寶、陳逸薰、林怡賜。
㈢、103年9月25日14時10分:被告何昭彥、林渝洋、王凱郁、周賢寶、范志瑋、楊芳絨、曾宸信、楊孟倫、陳俊豪、高仲慶。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