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債權人凱邁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國 上列債權人凱邁生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凱邁生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