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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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60號反訴人 徐禎
徐瑞 反訴被告 凌秋妍
黃福松 張羽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政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葉益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蕭世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以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柏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石蕙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元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朱家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楊治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邱同印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楊秀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戴煜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法警長 吳建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員警 吳峻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員警 張占奎 陳為志 湯菊蓮 白清池 姚進琳 鍾名遠 桃園縣警局刑大刑警假郵差貳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102年度偵字第18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提起反訴,應於反訴狀內記載反訴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39條準用第320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自明。又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始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規定亦明,是於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者,其起訴程序亦違規定。而反訴案件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9條準用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反訴人辰○、卯○提起反訴,其中對於①反訴被告即巳00000000假郵差殺手2名部分,其反訴狀內本未記載該2名反訴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2日以裁定命反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並於103年
8月14日將該裁定送達反訴人如當事人欄所示之住居所,有卷內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後,反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於法已有未合。而關於反訴人②對於反訴被告寅○○、地○○、酉○○、己○○、玄○○、黃○○、甲○○、戌○○、丙○○、戊○○、丁○○、宙○○、子○○、宇○○、A○○、庚○○、壬○○、申○○、亥○○、天○○、乙○○、丑○○、C○○所提起之反訴部分,因係於公訴程序中所為,參照上開說明,其起訴程序仍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參照上開說明,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