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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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1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靖紜 選任辯護人 謝子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2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9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民國106年10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