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330號上訴人 許婉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明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駁回其部分之訴,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403萬元4,919元之本息(見本院卷第25頁上訴理由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494元。而本件上訴人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駁回,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三、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