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851號上訴人 林黌宇 兼法定代理人 唐佩華
林建益 被上訴人 楊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林建益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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