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瑞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瑞春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簡瑞春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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