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9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武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81、43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3至30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莊武雄犯如附表編號3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至30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1至2之轉讓禁藥部分)。
上開第2項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莊武雄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6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
105年3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悛悔,明知甲 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屬禁藥,不得非法轉讓或販賣,竟基於轉讓禁藥或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與家人共同使用之00-0000000市內電話號碼充作聯繫販賣毒品之工具,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轉讓禁藥或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 命予 林慧娟吳佳璋楊文泰籃世榮籃瑛章詹復盛黃界勤 等人。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警2卷第4至10、27至52頁,偵1卷第19至30、53至54、82至84頁,原審卷第44至49、59至64頁,本院卷第
141至148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購毒者林慧娟(警2卷第70至75、103頁,偵1卷第56至57頁)、吳佳璋(警2卷第108至112、115頁,偵1卷第59至60頁)、楊文泰(警2卷第123至127頁,偵1卷第62至64頁)、籃世榮(警
2卷第141至145頁,偵1卷第66頁)、籃瑛章(警2卷第
156至158頁,偵1卷第69至70頁)、詹復盛(警2卷第16
7至173頁,偵1卷第72至73頁)、黃界勤(警2卷第186至188、191至193頁,偵1卷第75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購毒情節相符,復有林慧娟行動電話FACEBOOK聊天室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61張(警2卷第81至91頁)、原審105年度聲監字第645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電話譯文(警2卷第2至3頁)、市內電話00-0000000與林慧娟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林慧娟手機門號雙向通聯紀錄、基地台與喜來登岸內旅館位置圖(警2卷第93至97、105-9至105-11頁)、市內電話00-0000000與吳佳璋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警2卷第
114頁)、市內電話00-0000000與楊文泰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警2卷第130至131頁)、市內電話00-0000000與籃世榮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警2卷第149至150頁)、市內電話00-0000000與籃瑛章使用之市內電話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警2卷第161頁)、市內電話00-0000000與詹復盛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警2卷第174至175頁)、市內電話00-0000000與黃界勤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警2卷第19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6月19日函文暨所附資料(原審卷第29至41頁)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上開轉讓禁藥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二、按販賣第二級毒品,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販賣第二級毒品係屬嚴重違法行為,苟遭逮獲,後果非凡,毒販出售毒品時無不小心翼翼,不敢公然為之。又政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更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查被告每販賣新臺幣(下同)
500元毒品約獲利100元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原審卷第63頁),足證被告係從販入與賣出之量價差異汲取利潤,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意圖營利之目的,至為灼然。綜上所述,被告2次轉讓禁藥及2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
轉讓禁藥罪,共2罪;就附表編號3至3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8罪。其各次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為2次轉讓禁藥、2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此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0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30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8罪,被告於警詢、偵查(警2卷第4至10、27至52頁,偵1卷第19至30、53至54、82至84頁)及原審準備程序(原審卷第44至49頁)均坦承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供出毒品來源為 吳明璋 ,經警於106年8月29日將吳明
璋移送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吳明璋販賣3次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日期分別為105年11月4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22日一節,業經本院函詢無誤,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書、職務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2月12日函文、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564、18750號起訴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3至155、173、249至258頁),可見本件被告販賣毒品之來源確係吳明璋,本件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及遞減之。
四、撤銷改判部分(附表編號3至30部分):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
件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之減刑事由,業如上述,原審卻認被告無此適用,容有未恰;又被告使用市內電話為工具販賣如附表編號3至30之毒品,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應沒收,原審未諭知沒收,自有違誤。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予以減刑有所違誤,為有理由;此外,原判決復有被告販毒所用市內電話未予沒收之違誤,則原判決此部分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所定之應執行刑因失所依據,亦應一併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本身亦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應知毒品對人體
危害之鉅,猶不思警惕,僅因貪圖利益,即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且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販賣對象為7人,販賣金額最高3千元,最低200元,多數為500元,犯罪所得非鉅,販毒數量亦少,及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五、上訴駁回部分(附表編號1至2部分):原審認被告轉讓禁藥事證明確,因而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上情及其轉讓禁藥數量不多,次數僅2次,對象僅1人,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此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7月,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方面尚稱允洽。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不當,然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原審判決就被告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尤其轉讓禁藥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然被告為累犯,且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2項之輕罪封鎖效應,原審量處有期徒刑7月,對照上開法定刑而言,已屬低度刑,並無過重之虞,是被告此部分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本院斟酌被告所犯皆屬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案件,侵害法益相同,被告販賣及轉讓之對象7人,次數共30次,金額最高3千元,多數販賣金額為500元,販毒數量不多,權衡被告之責任與嚴禁毒品施用之刑事政策,爰就上開撤銷部分(附表編號3至30)及上訴駁回部分(附表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
七、沒收:㈠被告使用家人所有之市內電話00-0000000為工具轉讓禁藥及
販賣第二級毒品,業如前述,就轉讓禁藥部分,因該未扣案市內電話1具非屬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宣告沒收。然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因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在各該犯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再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本件2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1至2為上訴駁回部分,其餘均為撤銷改判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毒品種類│購毒者│宣告刑│││││及金額(│││││││均為新臺│││││││幣)│││├──┼──────┼─────┼────┼───┼────────────────────┤│1│105年11月4日│莊武雄位於│無償轉讓│林慧娟│莊武雄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19、20時許│臺南市○○│半錢之甲││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區○○街○│基安非他││(上訴駁回部分)││││段00巷00弄│命││││││00號之住處││││├──┼──────┼─────┼────┼───┼────────────────────┤│2│105年11月29│臺南市○○│無償轉讓│林慧娟│莊武雄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日14時許│區○○○汽│不詳數量││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車旅館│之甲基安││(上訴駁回部分)│││││非他命││││││││││├──┼──────┼─────┼────┼───┼────────────────────┤│3│105年11月5日│臺南市○○│1500元甲│林慧娟│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19時許│區○○國小│基安非他││年壹月。│││││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伍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5年11月16│臺南市○○│3000元甲│林慧娟│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12時許│區○○飯店│基安非他││年壹月。│││││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5年11月4日│莊武雄位於│500元甲│吳佳璋│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18時12分後之│臺南市○○│基安非他││年。│││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5年11月23│莊武雄位於│500元甲│吳佳璋│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1時53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5年11月7日│莊武雄位於│1000元甲│楊文泰│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1時5分後之某│臺南市○○│基安非他││年。│││○○○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5年11月7日│楊文泰駕駛│1000元甲│楊文泰│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23時21分後之│車牌號碼為│基安非他││年。│││某時許│00-0000號│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之自小客車│││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上(停放於│││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莊武雄上開│││││││住處附近)││││├──┼──────┼─────┼────┼───┼────────────────────┤│9│105年11月8日│莊武雄位於│1000元甲│楊文泰│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23時21分後之│臺南市○○│基安非他││年。│││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05年11月12│莊武雄位於│2000元甲│楊文泰│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4時41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壹月。│││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5年11月18│莊武雄位於│1000元甲│楊文泰│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3時04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05年11月21│莊武雄位於│2000元甲│楊文泰│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0時06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壹月。│││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05年11月21│莊武雄位於│2000元甲│楊文泰│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8時06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壹月。│││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05年11月24│莊武雄位於│400元甲│楊文泰│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3時31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05年11月25│莊武雄位於│1000元甲│楊文泰│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4時37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105年11月9日│莊武雄位於│200元甲│籃世榮│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22時07分後之│臺南市○○│基安非他││年。│││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05年11月12│莊武雄位於│500元甲│籃世榮│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21時27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105年11月19│莊武雄位於│500元甲│籃瑛章│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15時57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105年11月13│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8時57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105年11月13│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8時57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05年11月14│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13時59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105年11月17│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19時36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105年11月19│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16時36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105年11月20│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16時26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105年11月21│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18時10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105年11月24│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5時02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105年11月24│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17時45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105年11月25│莊武雄位於│500元甲│詹復盛│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日2時43分後│臺南市○○│基安非他││年。│││之某○○○區○○街○│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段00巷00弄│││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00號之住處│││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105年10月中│臺南市○○│500元甲│黃界勤│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旬某日│區○○○廟│基安非他││年。││││前│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105年10月下│臺南市○○│500元甲│黃界勤│莊武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旬某日│區○○○廟│基安非他││年。││││前│命││未扣案市內電話壹具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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