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上訴人碩業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允柔 上訴人 趙叔鍵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昌樺 律師被上訴人 郭文睿
楊美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兩造並應對本件原審就被上訴人對 雷祖綱 所提備位訴訟業已審理並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在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此部分並不生移審效力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表示意見到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