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上訴人岡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29,69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7,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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