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君士坦丁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宇 同上 李明璁 同上 巢傳永 同上被告竹諭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竹諭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即原告請求有理由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故應補正訴之聲明。
二、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即對被告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
三、原告及被告之地址,並請各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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