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上訴人碩業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允柔 上訴人 趙叔鍵 被上訴人 郭文睿
楊美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6年6月20日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2,000元。又上訴人復未具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如未依限補繳及補正,即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艷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