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710號原告 林志青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 吳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複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