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玉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玉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龔文俊

送達代收人 黃世逸

被告 梁峻銘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4年度玉簡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梁峻銘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代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