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調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昱潔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㈢訴訟事件。㈣應為之聲明或陳
述。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3、4、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㈠相對人林昱潔、 林聰明 之最新戶籍謄本、 林建來 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並按
補正後之當事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㈡被繼承人 林義富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姓名及死亡時申報遺產稅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