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6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楊育珣
被   告  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玖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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