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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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補列「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關於終止清算程序部分,原裁定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理由第三項載明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是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漏寫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李宏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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