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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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未遂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10月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9年1月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前揭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在案,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