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又98年1月31日至98年9月30日期間,如何維生?有無其他工作或收入?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點之必要)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父母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1.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交通費用約1,500元,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1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3.提出「婕妤美容坊」之結束營業之證明文件,及五年內經營
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淨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並請加以標示說明;或提出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如: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
14.請據實說明何以聯邦銀行於97年10月23日函覆「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15.說明何以負擔如聲請狀中所附名義人「 鍾家念 」之中華電信
公司繳費通知之費用?
16.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17.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0.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21.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父、
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22.提出債務人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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