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637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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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鑑字第1363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637號被付懲戒人 葉茂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葉茂生不受懲戒。
理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其證據不足或無第2條各款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惟公務員是否經營商業,應實質認定,其有經營商業之事實者,縱無法定登記名義,仍屬違反前開法律規定;其具有商業之法定登記名義者,固可推定其有經營商業之事實,惟有確切證據足資證實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時確無兼營商業之事實者,自應為未兼營商業之認定。
二、本件財政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葉茂生係98年9月1日起任職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人壽),現為8職等高級辦事員,屬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經審計部104年4月15日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情形」專案調查後,發現該員於83年間兼任「三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井公司)」監察人一職,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移送本會審議。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伊於任職臺銀人壽之前之
83年間,應幾位曾任職於「立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時之同事之邀,共同成立三井公司,主要從事汽車修理業務,並掛名「監察人」。一直以來所認知三井公司於88年以後,因經營不善即已無營業,因而認為公司應已辦理註銷登記,也應早已沒有所謂「三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身分;後因本案發生,而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才知該公司並未辦理註銷登記,仍掛名「監察人」。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顯示該公司係處於「非營業中」狀況;104年5月13日函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查詢,經該所104年5月18日函復以申辯人非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所規定之得提供資料之對象,所請歉難照辦(詳卷附證2)。乃於104年4月28日以存證信函至該公司及臺北市商業處,表明請辭「三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以避免爾後仍有爭議及不必要之困擾,是其應自104年4月28日已非三井公司監察人。所為實為無心之過,且對公務員之品位形象,實際並無侵害,敬祈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於83年間擔任三井公司監察人,固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惟據卷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有關公司資料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三井公司為「非營業中」。嗣經被付懲戒人據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詢三井公司之營業狀況,經該局以其非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得提供資料之對象拒其請求,有該局104年5月18日北區國稅新店銷審字第1041287289號函可按。嗣經本會依職權就此函請該局查復,經轉函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復稱:「三井公司業於88年4月28日向臺北市政府變更登記遷移至臺北市○○區○○路○段○○○巷23之4號,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備在案,惟截至目前尚未至本分局辦理營業稅籍變更登記,是該營業人尚無營業情形。」有該分局104年12月31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042366635號函在卷可憑。足認三井公司自88年迄今尚無營業之事實。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前述申辯尚堪認為真實。則其於擔任公職期間,經查尚無證據足認其有違法兼營商業之事實。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對其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葉茂生無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