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米國製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金印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因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