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0號債權人傑出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志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燕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元或新臺
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請求標的所列金額與原因事實敘述不符)㈡請提出本件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及債務人洪燕伶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