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債權人伊麗莎白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0.97%之依據為何?㈡查報本件債務人正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
之公司名稱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查本件發票人為麗莎貝拉有限公司)。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