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橙姑娘幸福茶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良 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告 陳宥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
0元(計算式:1,000元+3,000=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