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所欲請求利息之起算年、月、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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