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十九時三十五分在屏東縣東港鎮安泰醫院死亡,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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