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偵緝字第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智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第一項第3行前段「領用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應更正為「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
,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
罪類型之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
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人以上
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2年
度台上第2032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經查,被告為瀚域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雖僅為名義
負責人,然仍屬於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
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
子豪」之成年男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所示
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接續以瀚域公司名義填製不實
之統一發票共計54張,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逃漏營業
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檢察官認被告應
以刑法第30條幫助犯論處,容有誤會。又被告前開違反商業
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犯行,係基於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目
的而實行,而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