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秩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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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易字第23號
聲請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處罰人   陳諒勳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
8年7月22日以南市警五偵字第1080320653號處分書處以罰鍰,因
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諒勳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
請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
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逾期未完納上開罰鍰,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
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
108年7月22日以南市警五偵字第1080320653號處分書處以罰
鍰5,000元,並於同年8月1日確定在案乙節,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見該案
卷第5、6頁)。而聲請機關於同年8月2日以南市警五偵字第
0000000000A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通知被
處罰人繳納上開罰鍰,該執行通知單於同年8月3日由被處罰
人親自收受,惟被處罰人逾期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易以拘留
聲請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
、11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
被處罰人之罰鍰總額為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後,已逾
5日,揆諸前揭規定,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而易以拘留5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美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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