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國簡字第9號
原 告 張晉福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鄭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觀諸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依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之事實,無非係以其退休所得遭被
告重新審定因而減少受有損害為據,惟被告重新審定原告退
休所得,係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於民
國107年7月1日施行,原告原領取退休所得所適用之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已廢止,被告依法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之規定,為原告重新
計算審定自107年7月1日起之每月退休所得,係依法進行
之行政行為,並不符合前揭國家賠償之要件,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