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一二九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三分刑字第三三○三號移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零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街○○○巷○弄○號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警當場查獲。
(二)、甲○○於警訊中之自白。
(三)、證人 簡煌琪 即嫖客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後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