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己○法定代理人辛○○原告庚○○訴訟代理人壬○○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告甲00000000.被告戊00000000.被告丁00000000.被告乙00000000.被告丙00000000.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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