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才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具書狀固有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亦略述原因事實,由此略可知悉訴訟標的為何;然僅於訴狀首行載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其餘未具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致本院無從開始審理,縱送達書狀與對造,恐亦無從答辯,本院自應定期命原告補正,而補正項目原告應具體表明本院何一強制執行事件何時之分配表有如何之錯誤,應如何改正分配表(或剔除、或更正何一次序之某債權人之分配金額,致原告因分配表之更正可得利益為何)。又訴狀亦載「請司法事務官作主」如何、如何等語,若原告具狀真意並非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係對執行程序為異議,無法為上開補正,亦請一併陳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