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9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0│1│2685.8││││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4│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5│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590.7││││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