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81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北港鎮府番里74號,有原告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票據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系爭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而原告提出
作為借貸憑據之切結書亦無約定清償地或管轄法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
定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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