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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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輝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97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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